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执9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高伟等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高伟,段雪梅,王恩行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朝勇,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高伟,男,生于1980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段雪梅,女,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王恩行,男,生于1976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高伟、段雪梅、王恩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930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伟、段雪梅、王恩行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05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93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