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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0454-1号

张涛与马永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涛,马永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45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马永志,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92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5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永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单莉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