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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489号

黄美琴与唐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美琴,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黄美琴,被执行人唐丽,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黄美琴与唐丽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二项:责令唐丽退赔给被害人黄美琴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因被执行人唐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丽因诈骗黄美琴等人人民币共计108.14万元而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经向银行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或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唐丽向本院申报了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被执行人唐丽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美琴人民币40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美琴,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唐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美琴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唐丽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丽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美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责令唐丽退赔给被害人黄美琴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唐丽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黄美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铭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