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302民督9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
负责人:陈庆飞,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海、潘飞慧,系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翁兴林,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相关身份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及被申请人账户交易历史明细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翁兴林给付欠款本金99904.73元及利息、滞纳金合计23957.58元(暂算至2016年4月1日,利息为18261.75元、滞纳金为5695.83元)、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合计5695.83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翁兴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04.73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为18261.75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904.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滞纳金4995.24元、费用1941.48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93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瑜
二○一六年六月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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