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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461号

吴敏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敏,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61号

原告:吴敏,女,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凤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肖 彬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