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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417号

武敬华与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敬华,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敬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市X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德苑小区l号。法定代表人刘忠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敬华与被上诉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武敬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 莉

审判员 边艳桃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崤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