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田其富,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书。董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董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代理
审判员 陈义熙
代理
审判员 张晋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