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终2543号

邹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田其富,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书。董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董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代理

审判员  陈义熙

代理

审判员  张晋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