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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37号

楚子文与周延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子文,周延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37号原告楚子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莘县畜牧局职工,现住莘县。被告周延河,男,约60岁,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子文与被告周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延河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延河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查封冻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存款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宗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合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