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3360号
原告: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仁东,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秉世,男
被告:李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秉世、李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高秉世、李苹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鞍子山乡住宅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福源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高秉世、李苹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鞍子山乡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住宅房屋,由被告高秉世、李苹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高秉世、李苹可以使用被查封房屋;但因被告自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