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234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金利,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46号二十一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5728220B。
法定代表人:鲍东升。再审申请人封金利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金隆灯具厂申请再审请求:1.苏宁公司赔偿封金利价格欺诈款10000元;2.苏宁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封金利在苏宁公司处购买案涉电视机前,见苏宁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宣传电视机5折起购,8折封顶,逢千惠300元,上不封顶的广告,而封金利购买时,要求苏宁公司按广州日报上的宣传打折,苏宁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其是以现场的实际价格为准,该案电视机也确实标价3999元。苏宁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承诺就应遵守,不得再以实际现场的标价为准,否则就构成了价值欺诈,封金利要求赔偿三倍货款有法可依。被申请人佛山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虚假宣传纠纷。封金利认为苏宁公司应按“5折起购,8折封顶,逢千惠300元,上不封顶”的承诺进行销售。首先,封金利提供的销售发票显示案涉电视机单价5799元、折扣1800元、实收3999元,而苏宁公司提供了该电视机一个半月前存在以5799元价格销售的记录,故苏宁公司销售案涉电视机确实存在其宣传的优惠幅度。其次,苏宁公司在广州日报上所作“超高清4K电视55吋仅售3999元起”,也表明了该类型电视机的最低起售价,与案涉电视机销售价格相同。综上,封金利认为苏宁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封金利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封金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岳利浩
代理
审判员 肖海棠
代理
审判员 肖少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宜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