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8执182号

郝云琪与祁彦斌、崔建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云琪,祁彦斌,崔建玲,青龙泰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82号

申请人:郝云琪,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祁彦斌,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崔建玲,系被告祁彦斌的妻子,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青龙泰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47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