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82号
申请人:郝云琪,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祁彦斌,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崔建玲,系被告祁彦斌的妻子,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青龙泰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服务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47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