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470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彤,该公司员工。被告余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鑫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