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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刑初404号

马冬犯非法拘禁罪、奸淫幼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冬,别名马小六,无业。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6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3年3月30日、2005年6月15日、2007年9月20日、2009年6月18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刑为五年六个月。2010年6月2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冬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瑛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11时许,胡海滨、李凯、陈枫(均已判刑)结伙,为帮助韩荣坤(已判刑)索要债务,驾驶车辆至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政府院内,强行将徐某先后带至徐州市银座商城8018室被告人韩荣坤经营的“鑫威投资发展创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徐州市绿湾假日宾馆306房间内拘禁。期间,被告人马冬与韩荣坤、胡海滨、李凯、陈枫结伙看管徐某,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和威胁。当月29日16时许,胡海滨、陈枫、李凯驾车带徐某回到马坡镇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马冬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韩荣坤、胡海滨、陈枫、李凯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马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2010年6月2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上述事实,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刑执字第0962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冬与他人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冬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冬因故意犯罪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在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八个月零七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八个月零七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双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