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特24号申请人李万电,农民。申请人李代洲,农民。申请人陈恩顺,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万电、李代洲、陈恩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陈恩顺、李代洲于2016年6月7日撤回了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陈恩顺、李代洲撤回司法确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代洲、陈恩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