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26号
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55号19幢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943-8。
法定代表人:周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管茂林,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洁,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先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