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428号原告青岛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青威路北江家西流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耀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嘉定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