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75号原告叶阿林,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李飒,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财富翰墨书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909(住宅楼)。投资人沙水兵。委托代理人单慧。被告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沙水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玉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阿林与被告北京财富翰墨书画院、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阿林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阿林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八千八百八十元,由原告叶阿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
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