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971号之一原告叶xx,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令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费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和
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赫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