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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971号之一

叶xx与黄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xx,黄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971号之一原告叶xx,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令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费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和

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赫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