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赵占峰被执行人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赵占峰与山东莱芜鑫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扎牢人仲字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公司无人管理,未正常营业。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国盛
审判员 :杨潮洛蒙
审判员 :吴 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