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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刑初286号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至嘉兴市三环南路与纺工路交叉口东侧300米左右的路边,采用撬铁箱的方式,窃得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的护层环流在线监测装置主机2块,价值12961.28元;护层环流在线通讯装置2块,价值3484.32元;护层环流在线监测储能供电装置2只,价值84.00元;SIM卡2张,使用后消费金额达1900余元。2、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至三环南路与三环东路路口西侧一地里,采用撬铁箱的方式,窃得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的护层环流在线监测光伏板4块,价值976.00元;SIM卡2张。3、2015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至嘉兴市三环南路与庆丰路交叉口西侧400米左右的路边,采用撬铁箱的方式,窃得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的护层环流在线监测装置主机1块,价值6161.92元;护层环流在线通讯装置1块,价值1656.48元;护层环流在线监测储能供电装置2只,价值84.00元;SIM卡1张,使用后消费金额达1700余元。4、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至嘉兴市三环南路与庆丰路交叉口西侧400米左右的路边,采用撬铁箱的方式,窃得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的电缆环流在线检测设备内的SIM卡2张,消费金额达4000余元。5、2015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至嘉兴市三环南路与纺工路交叉口东侧300米左右的路边,采用撬铁箱的方式,窃得浙江富中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在该处的电缆环流在线检测设备内的SIM卡2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SIM卡3张、电瓶2只,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护层环流在线监测装置配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等书证、证人颜某、祝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顾 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