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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400号

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淼、石杨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王淼,石杨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400号原告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欧小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成红,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淼,男,汉族,27岁。被告石杨阳,女,汉族,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淼、石杨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0元,减半收取421.00元,由被告王淼、石杨阳负担。

审判员 阿苏嘉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