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00777号
原告:程涛。
被告:徐伟钧,曾用名徐财亮。
原告程涛与被告徐伟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伟钧归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主张被告徐伟钧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伟钧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程涛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8‰。嗣后,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剩余借款15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伟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涛借款15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程涛负担550元,被告叶子康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应 巧
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杨素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