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字321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生于1938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魏某甲,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长子。被执行人魏某乙,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小儿子。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25号纪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甲、魏某乙已分别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纪某赡养费210元、42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2016年2月至4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