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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字321号

纪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某,魏某甲,魏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字321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生于1938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魏某甲,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长子。被执行人魏某乙,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原告小儿子。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25号纪某与魏某甲、魏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甲、魏某乙已分别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纪某赡养费210元、42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第二项、第三项2016年2月至4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