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95号原告王玲,女。委托代理人王林清,男,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玲与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