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495号

原告王玲与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玲,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95号原告王玲,女。委托代理人王林清,男,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玲与被告南阳鑫东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雅丽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