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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902号

卢文杏与佛山市新协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新协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文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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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2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协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卢沛锋,该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一露,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天生,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杏,女,汉族,1936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康渭萍,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文东,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曹阳。委托代理人彭浩祥,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丽珊,该司职员。上诉人佛山市新协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文杏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平安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卢文杏赔付44781.18元;

二、新协力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卢文杏赔付7200元;

三、驳回卢文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58元,由卢文杏负担551.58元,平安保险公司负担600元,新协力公司负担100元。

上诉人新协力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

一、原审错误认定卢文杏的玉镯损失系因本案事故造成。车载视频不能反映卢文杏事发时是否有佩戴手镯,原审根据卢文杏右手有伤情而认定其手镯损失,认定事实错误。

二、卢文杏仅持有收据而无正式发票,无法确定玉镯真实质量及价值。在未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酌定卢文杏的玉镯损失为8000元,缺乏依据。据此请求:1.判令新协力公司无须支付卢文杏财产损失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卢文杏承担。

被上诉人卢文杏答辩称:案涉玉镯确实因本案事故损坏。事发时卢文杏受伤严重,意识模糊,未及时发现玉镯被摔坏,清醒之后立即报警。原审庭审中,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观看了案涉车载视频,虽视频画面比较模糊,但仍能分辨出卢文杏右手上戴有玉镯。且卢文杏右手受伤之处与其佩戴玉镯的地方吻合,亦可证实其系因本案事故跌倒摔碎玉镯。另外,收据与公安机关报案笔录可相互印证,证明玉镯的价值。案涉玉镯是卢文杏的子女赠送���生日礼物,意义重大,其常年佩戴。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所作陈述意见同新协力公司上诉意见一致。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新协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卢文杏范围及价值问题。请求权人卢文杏为证实其玉镯损失在事故中现实发生,提交了收据、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本证材料予���证实。新协力公司虽对卢文杏财产损失的事实主张及所举本证提出疑义,但其举示的车载视频未能支持其异议主张。就本案系争事实而言,卢文杏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较新协力公司更优,原审采信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及发生的盖然性较高的卢文杏一方的事实主张,认定卢文杏因本案事故造成了玉镯损坏的客观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确认。因卢文杏未能提供受损玉镯的正式发票证明其实际价值,原审酌定支持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新协力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16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新协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炜烽

代理

审判员  刘金玲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续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