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刑初711号

卢立勇盗窃罪2016刑初71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卢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7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立勇,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08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立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韫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卢立勇伙同“漏风”(另处理)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的星晨网吧,由被告人卢立勇丢钱在地上并拍被害人王某,以转移其注意力,“漏风”趁机将其放于桌面的Iphone6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盗走,后快速逃离现场。同年12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卢立勇伙同“漏风”去到本区大石街大石城百货商场四楼的星兴网吧,再次由被告人卢立勇引开被害人黄某的注意力,由“漏风”趁机将其Iphone6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后快速逃离现场。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卢立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立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黄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钟某、何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立勇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卢立勇曾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卢立勇非法所得移动电话二台予以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黄某某(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善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