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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执522号

黄凤娇与陈梅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凤娇,陈梅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黄凤娇,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陈梅贞,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凤娇与被执行人陈梅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梅贞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凤娇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黄凤娇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梅贞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20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义 雄

审判员 麦 智 周

审判员 赵 伟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