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237号罪犯丁桂杰。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新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桂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于2011年3月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桂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丁桂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丁桂杰伙同他人在获嘉县、焦作市等地盗窃机动车多起,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丁桂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桂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6月、2015年3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桂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桂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