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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21号

曹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杨某,李某,郭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李某、郭某、李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26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4年12月1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偿还76000元按偿还的具体时间先利后本的方式分段计算,扣除利息后剩余部分抵充本金)。被执行人杨某、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500元,其余缓交),诉讼保全费20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2575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13000元,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待扣足案款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