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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2-1号

袁正光申请执行王宾才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正光,王宾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袁正光,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宾才,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宾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4)清商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延波

审判员  王光远

审判员  王春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