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896号原告杨xx,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贡井乡古坝村阳洼台子社16号。身份证号620123198803088117。被告张xx,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青城镇三合村103号。被告金xx,女,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青城镇三合村103号。系张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金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卫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韦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