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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896号

杨贵恒与张兴信、金浩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xx,张xx,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896号原告杨xx,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贡井乡古坝村阳洼台子社16号。身份证号620123198803088117。被告张xx,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青城镇三合村103号。被告金xx,女,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青城镇三合村103号。系张xx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金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卫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韦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