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101号原告谭某,男,1958年1月1日生被告阳某,男,1963年1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谭某与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告阳某名下车牌号为川F8G1**小型汽车一辆;
二、依法查封原告谭某名下车牌号为川F3H7**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