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熊天祥,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瓦店行政村瓦店三村***号。被执行人孔平,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户付*户号。熊天祥与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孔平偿还熊天祥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熊天祥申请执行96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熊天祥9600元,申请执行人熊天祥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张耀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