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初中文化,务工,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孙亚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15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药都路与汤王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1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5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药都路与汤王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查获经过,2016年4月11日15时3分许,亳州市公安局交警在汤王大道与药都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李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经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1毫克/100毫升。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扣留。3、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11毫克/100毫升。4、照片证明:涉案车辆情况。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证明: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基本情况。7、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涉案皖S号小型轿车的情况。8、前科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李某无违法犯罪记录。9、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经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评估,李某符合矫正条件,建议给予缓刑。10、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2016年4月11日14时许,其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从鹿邑返回亳州万福大市场,行驶至汤王大道与药都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其对酒精含量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善金
代理
审判员 程 慧
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柴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