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邱某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邱某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某3日内给付申请人段某某、刘某某案款67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91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