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1439号

贵州海峡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海峡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峡阳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66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幸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153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0153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