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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蒋学有与被执行人王士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学有,王士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蒋学有,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士才,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

原告蒋学有与被告王士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士才给付原告蒋学有欠款7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士才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士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已将王士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士才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士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已将王士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