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蒋学有,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士才,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
原告蒋学有与被告王士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士才给付原告蒋学有欠款7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士才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士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已将王士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士才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士才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已将王士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