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赵计忠,无业。被执行人陈善冲,无业。申请执行人赵计忠与被执行人陈善冲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并民终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杏执字第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芮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