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2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阳浦路56号。法定代表人RISHIPARDAL。委托代理人谢伟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蛋。委托代理人胡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利(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铁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铁蛋原系艾利公司处热转印部门员工,双方最后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铁蛋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苏州、热转印标部、丝网印刷高级工”。2014年11月3日,艾利公司通知热转印部门员工,公司拟将热转印部门所有人员转入至胶印部门。2014年11月4日上午,艾利公司组织王铁蛋等热转印部门12名员工召开会议,就前述事宜进行沟通。召开会议前,艾利公司要求所有与会员工在一份《RBIS员工培训签到表》上签到。签到时,签到表中“具体内容”一栏为空白。会议中,艾利公司通知王铁蛋等员工,公司将于2014年12月将原热转印部门整体划入至胶印部门,从事UV印刷工作,并强调,此次调整是部门整合、设备升级,并非关闭热转印部门。会议结束后,王铁蛋等员工担心艾利公司会在内容空白的签到表上添加内容,遂要求查看签到表。艾利公司将签到表交给员工阅看后,员工发现艾利公司在签到表“具体内容”一栏添加了如下内容:“1、热转印部门整合事宜,非关闭;2、公司为何做这个决定;3、下一步安排和咨询窗口”。王铁蛋等员工担心该签到表上的签名将被视为王铁蛋认可前述内容,故该日中午,王铁蛋等十余名热转印部门员工聚集在艾利公司人事部门外,就前述情况向艾利公司管理人员提出异议、交涉,部分员工情绪激动,双方在办公区域几次为此发生争执。艾利公司遂报警,警察到场处置,了解了情况,并组织双方对艾利公司在签到表上事后添加内容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事后,员工正常恢复了生产工作。2014年11月6日、7日,艾利公司书面通知王铁蛋等热转印部门员工,因热转印生产需整合而设备升级,热转印生产线暂时没有订单,有鉴于此,安排王铁蛋等热转印部门员工到其他部门临时工作,绩效奖金按照临时岗位的标准执行。王铁蛋等员工认为艾利公司书面通知中所述不实,热转印部门并非设备升级,而是关闭,并提出由于热转印部门关闭,绩效要求按照100%计算,故员工拒绝该安排,仍留在原部门工作。2014年11月8日、9日为双休日。2014年11月9日,艾利公司向王铁蛋等热转印部门员工按户籍地址邮寄出《再次催促上班通知书》,并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当面出具《再次催促上班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现由于热转印生产需要而设备升级,公司临时安排你至XX岗位临时性帮忙(合理安排已经考虑工作技能、工资不变、工作时长相当等综合性内容,无任何歧视性)。前述临时工作安排已经通过包括单个面谈、集体沟通(包括11月4日上午的全体沟通会)、口头、书面通知等方式耐心说明和劝导,并多次要求你准时到岗上班。但你却无故要求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以各种理由不听劝阻、不提供劳动(包括11月4日下午、11月5日下午、6日、7日,仅11月5日上午有短暂生产)。期间,在2014年11月4日下午,你还参与罢工/怠工。前述多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生产秩序,也导致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现公司再次通知你,请务必在2014年11月10日到岗上班。若违纪行为继续,公司将按员工手册予以处理。如有任何异议,请函复公司。”热转印部门员工收到通知后,联名作出《热转印员工回复“再次催促上班通知书”》,载明:“尊敬的领导你们好:热转印部门员工,于2014.11.10收到“再次催促上班通知书”,关于这份通知书存在以下不属实情况:1、通知书中所说热转印生产需整合而设备升级不属实,而是热转印订单转移,部门关闭,转为生产胶印UV产品;2、通知书中所述,书面通知临时帮忙,员工并没有收到任何合理的书面通知;3、通知书中所述、员工无故要求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并未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关闭热转印部门变更员工工作内容,员工想通过协商解决;4、关于2014.11.4下午员工罢工/怠工,因公司欺骗员工在先,员工讨个说法,员工并无罢工怠工,没有造成公司的任何经济损失,也没有影响部门生产进度,关于公司所说2014年11月6-7日不听劝阻不提供劳动生产,我们没有不听从工作安排,我们只是提出合理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合理书面临时调动工作指令)。请领导正视热转印部门问题,热转印部门非整合设备升级,属实情况热转印部门关闭,员工岗位变更,工作内容性质完全不一样。请求公司依照事实给员工一个合理的书面临时调动指令。”艾利公司收到王铁蛋回复后,于当日下午即向王铁蛋等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铁蛋等人不服从单位临时工作安排,无故要求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听劝阻、不提供劳动(包括11月4日下午、11月5日下午、11月6日、7日,仅11月5日上午有短暂生产),还在2014年11月4日下午参与罢工/怠工,于2014年11月10日仍不听合理劝阻、不提供劳动,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铁蛋的劳动合同。王铁蛋等员工不服艾利公司解除决定,均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艾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4年十三薪和年终奖。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裁决驳回王铁蛋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王铁蛋等十人不服该裁决,均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艾利公司确认对王铁蛋所主张的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并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会议签到表、视频材料、临时工作安排调动备忘录、再次催促上班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原告王铁蛋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艾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90元和2014年度十三薪、年终奖合计1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铁蛋是否存在艾利公司所主张的严重违纪行为。根据艾利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艾利公司认为王铁蛋于2014年11月4日下午、11月5日下午、11月6日、11月7日、11月10日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停工、怠工而不提供劳动的严重违纪行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其一,2014年11月4日王铁蛋等员工与艾利公司就会议签到表问题发生纠纷,王铁蛋等员工聚集在办公场所与艾利公司交涉,该行为对艾利公司的工作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并非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确有不当。但2014年11月4日艾利公司召开的会议,涉及王铁蛋等全体热转印部门员工的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等重大切身利益,艾利公司于会议结束后在会议签到表上单方添加会议内容,已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该行为的不正当性程度更为严重,故艾利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王铁蛋等员工仅就此问题与艾利公司交涉,虽言行有所过激,但并无严重违纪行为,警察到场处置后,员工也恢复了工作。在此情形下,艾利公司认定王铁蛋等员工该行为属于停工、怠工,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认可。其二,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的履行情况,王铁蛋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是在热转印部门从事热转印相关工作,而艾利公司将热转印部门全体人员转入其他部门,调整后员工也不再继续从事热转印相关工作,故艾利公司该行为并非其所述的对部门整合及设备升级,而是对王铁蛋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艾利公司提出变更王铁蛋等热转印部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员工有权要求就此与艾利公司进行协商。2014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10日,艾利公司对王铁蛋等员工的工作安排,是在热转印部门及热转印工作内容已经实际取消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正常的临时工作安排,王铁蛋等人就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要求与艾利公司进行协商,并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前暂不接受艾利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无不当。艾利公司认定王铁蛋构成停工、怠工,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王铁蛋的前述行为均未构成严重违纪,艾利公司解除与王铁蛋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铁蛋要求艾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艾利公司对王铁蛋所主张的金额计算并无异议,原审法院按此确认。关于王铁蛋所主张的十三薪及年终奖,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王铁蛋也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此有其他约定或艾利公司对此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故王铁蛋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艾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铁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90元;
二、驳回王铁蛋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艾利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艾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艾利公司不存在捏造材料、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签到表上所述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被上诉人不论什么理由,都不应当以违法停工来进行胁迫,长达3小时,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程序。2、艾利公司不存在对热转印岗位关闭或撤销,而是生产设备的升级,在此期间,公司有权安排员工临时性工作。3、被上诉人的怠工、停工及旷工达三天等多项恶性违纪行为,均符合员工手册多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4、艾利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修订形成2011年版本,交工会备案并执行至今。5、被上诉人为了隐瞒其违纪行为,恶意进行虚假陈述。6、被上诉人打着“企业侵犯其权益”的旗号,故意制造事端、恶意停工,若被上诉人的行为被支持,则会对社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艾利公司合法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王铁蛋则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根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首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铁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苏州、热转印标部、丝网印刷高级工”,同时艾利公司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调动王铁蛋的工作岗位。但调岗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调岗决定作出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然未有证据证明艾利公司就调岗事宜与王铁蛋等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而是艾利公司直接宣布调岗决定。其次,艾利公司对王铁蛋等人的岗位调整是在热转印部门及热转印工作内容已经实际取消的情形下作出的,并非临时性调动工作岗位,超出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第三,艾利公司就调岗事宜在与王铁蛋等人召开的会议签到表上事后单方填写会议内容,该行为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升级。综上,虽然王铁蛋等员工聚集在艾利公司办公场所与公司进行交涉情绪较为激动,影响了艾利公司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存在过错,但是该过错责任并未必然导致艾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艾利公司解除与王铁蛋的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上诉人艾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艾利(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