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180号罪犯崔学昌。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学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于2012年11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学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崔学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7年以来,该犯采取恐吓、引诱等方法,多次在自己家中对崔某(13岁)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学昌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学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学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