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636号
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太禄,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太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太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圣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