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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803号

赵东国与李玉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东国,李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2民初803号原告赵东国,男,汉族。被告李玉海,男,汉族。

原告赵东国与被告李玉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丽娅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东国诉称,2015年9月18日,原告赵东国为被告李玉海承揽的北宋镇三岔村拆迁安置工程吊顶,双方约定吊顶完工后,被告全部结清所欠吊顶款。2015年10月1日吊顶完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吊顶款19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3000元,剩余16400元拒不支付。2016年2月7日,经原告再次催要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日期。现欠款已逾期,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吊顶款16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玉海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到吊顶款壹万陆仟肆佰元(16400.00元),农历2月清,李玉海,2016.2.7号”。2016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吊顶款16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东国吊顶款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李玉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