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春。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梁国涛。申请执行人高玉春与被执行人梁国涛、李丽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玉春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赔偿款2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69元、执行费380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国涛、李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春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王世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