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121号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东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徐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胡路802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寅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南通捷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