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83-2号
原告:李守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秀芝,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洁,临泉县司法局迎仙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新与被告张秀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守新负担。审���长于伟
审 判 员 刘雪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