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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83-2号

李守新与张秀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守新,张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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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83-2号

原告:李守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秀芝,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洁,临泉县司法局迎仙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新与被告张秀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守新负担。审���长于伟

审 判 员  刘雪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