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8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与京城路交叉口。负责人王书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陈茜,系公司员工。被告赵俊鹏,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荥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公司诉被告赵俊鹏银行卡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公司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孙先兴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