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124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叶雯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必高。被申请执行人李根英。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5)第0804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5)第08045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5)第08045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5)第08045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伟平
代理
审判员 章晓风
代理
审判员 徐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孟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