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861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雪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