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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693号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多繁、包文武、王国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多繁,包文武,王国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693号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廷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正国。被申请人李多繁。被申请人包文武。被申请人王国鸿。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多繁、包文武、王国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国鸿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坪分社开户的账户予以保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以其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存款的账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国鸿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坪分社开户的账户存款50000元,账户存款3628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