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661号原告徐志贤。委托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溪路南端。诉讼代表人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徐而迅、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贤与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贤撤回对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59元减半收取44080元,由原告徐志贤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