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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00661号

徐志贤与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贤,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00661号原告徐志贤。委托代理人侯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溪路南端。诉讼代表人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徐而迅、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贤与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贤撤回对被告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159元减半收取44080元,由原告徐志贤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克凡 来源:百度搜索“”